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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划分
作者:admin 发布日期:2023/5/24 14:47:46

四川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划分
      01【法律规定】
     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: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,完成中标项目。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,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。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,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、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。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,并不得再次分包。
      建筑法二十九条: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。
      合同法二百七十二条: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由承包人自行完成。

四川建筑工程

02【主体结构】
      上述法条均包含主体结构这一概念,那么什么是主体和主体结构呢?
      根据行业建、构筑物的特点,其主体和主体结构的划分也是有所区别的:就房屋建筑而言,其主体即主体结构,就是建筑物的主要部分——建筑的骨骼。从空间体系来说就是前、后、左、右和上、下。具体指的是地基基础以上至屋面的柱、梁、楼板、楼梯、包括围护结构(填充墙)等结构所形成的整体系统。如在砌体结构中,其梁(含圈梁)、柱(含构造柱)、墙(12墙除外)、楼板(含屋面板)为主体结构;而在框架、框剪、框支结构或剪力墙结构的工程中,其主体结构则是梁、板(含屋面板)、柱、楼梯、钢筋砼墙(含外填充墙,但和主体封顶无关)。当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,我们一般称之为主体封顶。
      一般来讲,二次结构不是主体结构的范畴(但构造柱和外填充墙例外),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不属主体结构的范畴。
      以上就是关于四川建筑工程的内容,感谢你的观看,欢迎咨询我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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